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的带领、指导下实施辅助性鉴定活动,但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