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和补充司法鉴定所需鉴定材料;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七)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八)获得合法报酬和出庭费用等保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