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