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