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