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