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