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