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