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