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