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