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