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