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标准的实施情况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的标准化行为有关的票据、帐册及合同等资料;必要时,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封存和扣押措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