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消费者普遍反映有问题的产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标准的实施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