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工商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合同示范文本;

(三)动产抵押及股权质押登记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披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