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指导服务、合同监督和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活动,适用本条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