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章 合同监督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