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