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版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