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文字、视听、音乐、美术等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重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