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和裁判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健全案例沟通、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规则指引。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