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引导单位和个人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合理选择保护方式和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