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支持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运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力度,提升商标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