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版权资源有效运用和价值转换。鼓励版权贸易,推动优秀作品版权输出。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推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