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引导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