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