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