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者多次出现同类型需要整改事项等情形的,审计机关应当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被审计单位存在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者敷衍、推诿整改等情形,审计机关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