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