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八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署对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