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绩效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除依据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外,还可以依据地区性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的绩效情况、专家意见和社会调查结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