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施工、采购、供货、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