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整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