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文件及时报送本级审计机关:(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以及其他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数据共享的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