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