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