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