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市、县(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