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和考核考评体系,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