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