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