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相关部门引导住宿、餐饮等经营主体合理确定产品价格。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预订的商品和服务,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恶意涨价、价外加价。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倡导市民在旅游旺季合理安排出行时间,错峰游览,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骑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