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旅游民宿,开发生态景观、生态乡居、生态度假、生态种养、生态科普、生态康养等多类型旅游民宿产品,培育旅游民宿集聚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