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夜间旅游品牌,引导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场馆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市,培育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