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海滨、山林、温泉、中药和医疗资源,开发阳光浴、森林浴、登山揽胜、天然氧吧、医养康复等康养旅游产品,打造特色康养旅游目的地。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