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章 扶持与保障第八十六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