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