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