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养老服务机构第六十七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