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