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

本市按照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加强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床位建设,支持综合医疗机构强化护理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床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