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五十一条有效有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本市按照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加强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床位建设,支持综合医疗机构强化护理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床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